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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明确 不动产登记有啥用

此文章帮助了549人  作者:福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明确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且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上述通知规定,还要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4种情形;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等8种情形;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4种情形。(北青网)

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交易一经登记,应产生如下的民法效力:

1、对抗力。即不动产物权经交易行为而发生变动,如果未经登记,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登记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推定力。即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并通过相关程序推翻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可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

3、公信力。即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这一权利外观形态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的物权交易行为,产生与真实权利人进行交易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使登记异化而产生真实权利人与外观表现的登记权利人不一致,亦不能影响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取得该物权。不动产登记权利推定力是公信力的基础,公信力则是推定力的必然结果。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和不动产纠纷的增加,不动产登记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给不动产一个“户口”可以保障交易安全,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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