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临汾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合同  >  定金有哪几类,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适用?

定金有哪几类,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448人  作者:临汾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有哪几类?

从法学理论上解释,定金分为5种:

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尽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

五是违约定金,指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定金。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适用?

上述5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了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担保法》中有关定金规定的性质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规定了立约定金的定金罚则效力。

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呢?是否均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呢?当事人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协商不成, 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约定。除上述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则外,其他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也可导致双方当事人免责。像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因不能归则买卖合同双方的原因致使本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

临汾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屋买卖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临汾房产律师推荐

杨钟三律师
杨钟三律师泰安知名房产律师,执业多年,擅长解决房产纠纷,对房产法律领域有深入研究。
杨钟三律师曾代理诸多重大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中国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0-2国贸大厦2712号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咨询

临汾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临汾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合同的公证文书,教您处理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