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房抵债却迟迟不交房
原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给被告开发的小区供应钢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钢材款2901611元未付。因被告资金紧张,便决定将下欠的钢材款转为购房款,用位于临猗县双塔城市广场的9套房屋抵顶该笔款项,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六十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仍未交付房屋,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房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八幢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539836元,并按该款项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原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给被告开发的小区供应钢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钢材款2901611元未付。因被告资金紧张,便决定将下欠的钢材款转为购房款,用位于临猗县双塔城市广场的9套房屋抵顶该笔款项;其中有一套房屋另案处理,本案中涉及8套房屋(3幢B单元1901号、1902号、1903号、1904号、2004号及6幢A单元403号、1403号、1503号)。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就上述8套房屋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应房屋的收款收据共计八份,共计2539836元。其中,房屋买卖合同均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超过六十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查明截止开庭当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
被告君临天下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房屋的购房款是用钢材款抵顶的。钢材款的有关事宜是我们双方和中太公司商定的,中太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的事项向我公司发出了通知函,要求我方不得在未经其公司确认的情况下以房屋抵扣工程款。故我公司之前与原告签的钢材款抵顶购房款的协议无效,关于所欠原告的钢材款需要和中太公司进行协商。
律师说法: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就被告所欠原告的钢材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将所欠钢材款转为购房款,并签订了相应房屋买卖合同。该8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现约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提供的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发出的支付工程款的通知函,系其与中泰公司之间的项目往来问题,且该通知函发出的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所以法院并没有采信被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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