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卖方违约
2013年11月4日,郭某与雷某签订购房协议,雷某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建筑面积100.29平方米812-08证号00011232一处砖瓦房出售给郭某,郭某支付全部购房款10万元。收款当日交付房屋。现房屋登记在雷某名下,房屋交付使用至今,郭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登记,雷某推脱不予办理。故诉至法院。庭审中,雷某主张该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郭某与雷某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郭某办理812-08、证号00011232号房屋过户登记在郭某名下。
郭某与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付款及交付房屋。依法应认定有效。现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尚未过户,依法雷某应予协助办理。至于雷某的该房屋已抵押借款主张,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阻却其协助办理过户义务。
律师说法: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于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有抵押的情形,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法院可能会判决卖方限期剔除抵押。但是,即便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执行程序中,卖方若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剔除抵押,此时,作为买方若没有能力代卖方剔除抵押,那么合同必将无法继续履行。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有房屋存在抵押,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原告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卖方违约的情形,是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虽然选择权在于买方,但是作为买方务必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甚至是生效的判决文书执行不能而后陷入僵局的法律风险。
以上即是“房屋买卖卖方违约 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资讯解读,如遇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处理,因为房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而且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条款,房屋买卖过程复杂,出问题的居多,具体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