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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介介绍买房人被诈骗 买方能否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544人  作者:徐红英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经中介介绍买房被骗,原告诉求赔偿损失

2013年7月,原告经被告鸿志房产居间介绍向被告郑某(现已被通缉,在逃)购买上海市松江区新北街X弄X号X室房屋,并于2013年7月4日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当天支付了2万元定金。2013年8月15日,在被告鸿志房产安排下,原告在被告鸿志房产经营场所与被告郑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协议﹥》并于当日支付房款56万元。在签约过程中,原告询问被告鸿志房产情况,被告鸿志房产称该涉案房屋没有问题,相关手续和发票、凭证其工作人员称均看到过没有问题,并一再保证可以交易。原告这才签约并支付房款,但到了2013年8月下旬,所谓的产权人郑某不知去向,经公安局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另有其人,被告郑某的相关材料均系伪造。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通缉被告郑某但至今尚未抓获。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付完58万款项后,被告郑某将相关伪造的发票等文件交由被告鸿志房产保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鸿志房产配合原告亲友拿出并鉴别其真假,均遭被告鸿志房产拒绝,被告鸿志房产的行为实际上延误了原告的时间,导致一周后原告才得知实情,进而延误了对被告郑某进行抓捕的时机,被告鸿志房产存在过错。被告鸿志房产则辩称,是否存在诈骗尚不清楚,原告要求自己赔偿,无合同依据。

法院判决: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告鸿志房产至少存在以下四处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一是未对郑某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适当审查,虽然郑某提交了一组材料,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但被告鸿志房产作为从事媒介居间的专业机构,应当被赋予更为专业、更为详尽的注意义务。被告鸿志房产在不确定房源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即挂牌对外出售,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仍未严格审查,放任风险因素的发生,可视为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理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在公证书的问题上,被告郑某的身份证号码显然少了最后一个数字,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知晓,而被告鸿志房产连这样的一般注意义务都未尽到。此外,被告鸿志房产本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原件即可至位于同一城市的公证处进行现场核查,但被告鸿志房产却未采取该措施。三是被告鸿志房产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对郑某起疑,但被告鸿志房产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原告,其属于不作为的违约。此外,本案涉案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被告鸿志房产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仍为该类房屋的买卖提供居间服务,显属不当。四是被告鸿志房产经办人员没有相关资质,显属居间服务存在瑕疵。综上,被告鸿志房产确实未尽到中介机构额合同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中介未尽审查义务致买房人被骗,应当承担责任

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应该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待售房屋信息以供选择,并通过验证、备档、审查、证据保存、签订合同等手段保证顾客交易的安全性,并协助交易过程中的担保、代办贷款、过户等各项服务以便双方顺利完成房屋买卖。作为一个专业的提供租房、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应对客户提供的资质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交易安全。但是,该案例中中介并未尽到一个中介合理的注意义务,甚至是普通人应尽的审查义务,购房人基于对中介的信任而签订合同被骗,中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中介要承担责任:1、中介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一方涉嫌诈骗却未告知;2、中介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本案例就属于未尽到审查义务。

以上就是对“经中介介绍买房被诈骗买方能否要求中介赔偿损失”问题的解答,中介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尽基本的审查义务。上海房产专业律师提醒你,在买房时不能完全依赖于中介的审查,应当自己亲自或由专业的律师陪同购房并查阅相关的材料后,再决定付款,这样可以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3c22c52-9cce-45e6-a5ad-36042fb11da5&KeyWord=房屋买卖%7C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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