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骗80万
张某在南京某房产中介工作时认识了客户吴飞(化名)。2016年7月,张某跟吴飞说,附近小区里有一套房子很不错,因为身在中介公司工作,张某轻松地从公司保险柜里拿到了这套房子的钥匙,看完房后,吴飞一家对房子很是满意,当天就决定要买房,很快交足了10万元定金。
张某很快把钱挥霍一空。于是他又动起了歪脑筋。8月,张某找到一起打牌的“牌友”江某,张某替江某办好了假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要求江某冒充房主,跟吴飞签合同。并承诺,只要江某帮自己演好这场戏,就给他1万元的好处。当天吴飞很痛快地签了合同。此前,张某已经以房屋解压、中介费等借口,共向吴飞骗取了80多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吴飞诈骗所用的合同、房源信息都是中介公司的真实合同和信息。合同签了,钱也付了,但吴飞的母亲却一直觉得张某的表现不太对,就找另一名房产中介查询合同,对方查询后告知根本没有这份合同时,吴飞一家这才慌了神,当场叫来张某对质并报警。
5月24日,张某、江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南京鼓楼法院开审。鼓楼检方认为,张某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1年3个月。
买房者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受人的审查义务应尽到什么程度?从降低交易成本及保障交易秩序的角度,对购房人审查义务的要求不应过高也不应过低。一般购房者只要对房产证进行了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就应认为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实务中对购房者的审查义务究竟应到何程度并没有统一尺度,法院主要是依赖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