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宜兴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卖房人能否以配偶不同意主张不卖了 买方此时如何维权

卖房人能否以配偶不同意主张不卖了 买方此时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465人  作者:宜兴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

前不久,张先生和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张先生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起诉直接的后果就是被法院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

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李女士要求张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由于张先生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李女士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

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宜兴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宜兴房产律师推荐

李荟玢律师
李荟玢律师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荟玢律师代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无锡市钟书路国金中心30楼

房产相关咨询

宜兴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宜兴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