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房屋赠与女儿后后悔,老太起诉想要回房子
唐老太太称,2005年7月前,她一直租住位于丰台区南苑新华里的自己名下公房内。女儿李琴为了占有该房屋,向其承诺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其治疗眼疾的医疗费用。于是,2005年7月,她为女儿出具委托书,委托女儿代理自己承租该房屋,并准备在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后将房屋转让给女儿承租。然而李琴却利用该委托书,经由物业管理公司变更了租赁关系,且在租赁关系变更后,女儿迫使唐老太太进入养老院。因此,唐老太太才将女儿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她是丰台区南苑新华里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判令二被告变更承租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唐老太太将承租房屋变更为李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房屋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行为并无不当。基于上述事实,故对唐老太太要求确认其是丰台区南苑新华里某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判令二被告变更承租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赠与的房屋在什么情况下可要回
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首先需要看赠与的而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了,那么赠与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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