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签购房确认书后撇下中介另行交易,中介诉上法庭
2007年9月,方女士和丈夫罗先生通过中原物业获得上海市沪太路一处房源信息。当月7日,中原物业工作人员带方女士验看房屋,双方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根据确认书约定,如方女士在验看房屋后6个月内擅自与出售方进行交易或利用了中原物业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达成交易协议的,中原物业将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追究方女士的责任。10天后,中原物业工作人员又带罗先生验看房屋,并签订了内容相同的确认书。然而就在同一天,罗先生又就该房屋与一家名叫汉宇的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10月10日,方女士和丈夫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人民币129万元买下该房屋,方女士向汉宇地产支付中介费1.29万元。
中原物业在事后得知,就在9月7日方女士第一次看房的当天,该房屋的出售方又委托汉宇地产居间售房。2008年7月,中原物业以方女士和丈夫利用其信息进行交易逃避佣金为由,起诉要求两人按照与出卖方达成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物业支付违约金1.29万元。
法院判决:买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方女士和丈夫通过中原物业验看房屋并在《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上签字后,其行为应受确认书条款约束。现两人在未通过中原物业的情况下与出售方完成交易,其行为违反了确认书的约定,中原物业要求两人依约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方女士和丈夫虽辩称两人通过汉宇完成了房屋交易,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出售方委托汉宇地产居间出售房屋的日期为2007年9月7日,而这一天也是两人第一次与中原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日期,结合两人的看房事实及确认书内容,中原物业有理由相信两人利用了其提供的居间信息完成了此后的房屋交易。因确认书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方女士和丈夫当时应预见到违反确认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故其认为确认书违约条款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万元,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跳单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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