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子买房儿顶名夫妻离婚起纠纷
2014年,家住莱西的李先生的儿子和儿媳离婚,他们名下的房产却成了李先生的一块心病。原来,早在2011年的时候,李先生看好了一套新开发的楼盘,就想买下来。后来一打听,如果是二套房贷款利率会高出不少,为了少支付利息,李先生就想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和儿媳的名下。李先生的儿子李甲和儿媳刘某在婚后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现在父亲要再买一套房子,自己当然很乐意。
房产证办理下来时,在儿媳刘某的要求下,登记为两人共有。婚后,两人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闹到要离婚的地步。2014年,两人的离婚官司诉到了法院。在这起纠纷中,两人的共有住房成了争议的焦点。李甲认为房子是他的,因为是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一直偿还贷款。但刘某则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公公婆婆赠与夫妻二人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为证。
听说儿子和儿媳要离婚,还要分割自己出钱购买的房产,李先生坐不住了,他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归他所有。一审过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房屋的确为自己出钱购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低于房产证的证明力。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李先生不服上诉被驳回,又要求再审。
再审过程中,李先生将儿子和儿媳签名捺印的一个证明提交法庭,证明中载明,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甲夫妻只是顶名。对于这个证明,李甲表示认可,而刘某则表示当时自己是在一堆购房合同材料上面签字,至于这个证明材料的内容自己并没有仔细看就签名了。
法院审理:房产终归父亲所有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李甲和刘某签名捺印的书面证明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实际上归李先生所有。同时,还有李先生夫妻二人支付购房款和偿还贷款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该涉案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律师说法: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登记产生公示公信效力,但该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并不等于该登记权利人一定是真实的,该登记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登记的推定效力,从而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赋予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及请求确认权利的途径,以期实现对物权的保护。本案中,各方签字的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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