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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购买单位福利性特价房 借名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徐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家属购买单位福利性特价房,离婚产生纠纷

赵钰称:我是×单位退休人员,与陈赫系母子关系。2009年10月30日,X单位根据我的职务、工龄等分配给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两居室一套,面积95.32平方米。该房屋性质为限价房,因我已办理退休手续,为方便贷款,经房管处同意,以陈赫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我支付了购房的定金、首付款及契税、维修基金和其后的按揭等全部费用。陈赫和靳倩于2010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7日离婚。2014年7月,我得知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我认为他们的行为侵害了我的财产权益。请求:判令靳倩和陈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房屋的内容无效。

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是限价商品房,之所以登记在陈赫名下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我和陈赫支付了房贷,交了契税。根据建委的文件规定,限价商品房在夫妻之间可以做出约定,并且可以根据约定进行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单位政策性购房夫妻约定无效

经查,涉案房屋系2010年10月30日陈赫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款为613946元。房屋的付款情况为:首付款25.39万元均由赵钰支付;2010年11月29日,陈赫和靳倩作为借款人与X北京市分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36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装修款亦由赵钰支付。靳倩和陈赫《离婚协议》第三条中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的约定无效。

律师说法:购买政策房借名买房需谨慎

就本案争议的问题,首先,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买资格及申请程序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而陈赫认可涉案房屋并非自己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靳倩亦不能证明陈赫系通过申请取得购买资格,且其认可赵钰起到了协调作用。其次,赵钰的举证足以认定其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亦有相应的出资行为。综上,足以认定赵钰对涉案房屋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份额。据此,靳倩和陈赫于2013年5月17日离婚协议中所处分的房屋并非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靳倩和陈赫亦无证据证明其分割涉案房屋的意见经过了赵钰的同意,故其二人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靳倩虽称赵钰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装修款的行为系对其和陈赫的赠与,但赵钰对此并不认可,靳倩亦未能举证证明赵钰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应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对“家属购买单位福利性特价房,借名买房需要注意什么”相关问题的解答。限价商品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住房,没有两限房申请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即使通过借名的方式“拥有”了此类政策房,但依然具有较大法律风险,建议买房人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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