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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买方怎么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合同对户口有约定

2010年5月2日,刘先生与朱女士于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朱女士与丈夫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房款总额为143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朱女士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内,将户籍迁出手续办完。之后,刘先生依约向朱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于2010年6月28日办理完毕交易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朱女士并未在2010年7月28日前将户口迁出,导致纠纷,刘先生将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朱女士及时迁出户口并依约承担位于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依约将户口迁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

律师说法 法院受理的是违约之诉

法院对于仅就户口迁出问题的案件,一般是不受理的。本案法院之所以会受理,其原因是在于律师选择了违约之诉,原告的诉请看似与户口相关,实际上是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户口,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于何时迁出户口,并未约定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迁出户口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迁出户口,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违约责任的确定除参考合同约定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卖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损失,所以在约定违约责任时,需要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等,以便约定内容得以执行。

以上就是对“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买方怎么维权”案例的分析。欢迎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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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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