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空调外机撞到别人房外,业主诉请拆除
去年10月,被告骆先生将2台空调室外机安装于陈先生家房屋层高范围内,即陈先生家窗户上方的横梁外立面上。安装时,曾产生争执。经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对此进行调解,但未果。12月16日,物业管理公司还向骆先生开具违章整改通知书,明确空调室外机安装部位违反业主公约,没有按开发商指定的部位安装,限一周内按开发商指定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但骆先生未予整改。经现场丈量,2台空调室外机位于陈先生家房屋的层高范围内。为此,陈先生认为,骆先生未经自己同意,也不按照开发商指定的位置,强行将2台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窗子外侧的横梁上,所装位置离底面不足2.5米,距窗户不足0.25米。而房屋层高2.8米。骆先生的行为不仅侵犯其财产权益,也直接影响其房间的采光,噪音等,也影响其正常生活,故要求其将2台空调室外机从其房屋横梁上拆除,损坏的外墙面应予修复。骆先生辩称,虽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双方有过争执,但现安装位置是由陈先生家选定的,且已按陈先生要求从原定位置向上移动。安装空调后尚未经历夏天,故不清楚夏天是否对陈先生有影响,而冬天其晚上才使用空调,且通常不开窗,故应无影响,不同意诉请。

法院判决:空调外挂机应拆除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陈先生对203室的专有范围享有所有权,现骆先生方安装空调室外机的横梁位置位于陈先生房屋的层高范围内,故骆先生如需使用此位置,除应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外,还应得到陈先生同意,因未有证据证实其安装的行为征得了陈先生的同意,故骆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经现场查看,骆先生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确距陈先生家窗户较近,依生活经验,该2台空调当对陈先生的正常生活构成不利影响。对骆先生移机后的安装,因相应业主手册确实明确应在指定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故其如就此存有疑问,应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沟通反映。
律师说法:相邻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相邻权利简称相邻权,是指相邻关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因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一方行使权利的合理延伸,另一方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制。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要求相邻提供便利的权利:(1)用水权、排水权。《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2)法定通行权。《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临时用地权和管道铺设权。《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要求相邻人接受限制的权利:(1)通风、采光、日照权。《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相邻环境保护权。《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3)不动产安全保护权。《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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