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口头订立遗嘱赠与房产被侵占
花甲一生未婚,也无任何子嗣,晚年住在养老院,唯一的亲人是其哥哥的儿子花乙,他的侄子花乙经常去养老院看望他,使得老人花甲在有生之年得到些亲情的安慰。2009年8月5号花甲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在神智清醒时告诉陪同其前来的养老院两名护工,其一生没有孩子,只有自己的侄子对自己很好,要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留给他,当时老人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并未留下书面遗嘱。两天后花甲病故,两名护工便将花甲的遗嘱告知了其侄子花乙,花乙为老人料理了后事。花甲的房产原本是他生前所在A单位分配的,后花甲自己购买了产权。花乙接受了房屋的赠与,但因有其他事被耽误未及时去办理遗产继承产权过户。后花乙得知其叔叔花甲的房屋已经被被花甲的生前单位A公司占有,花乙便前去索要,但多次都遭拒绝,遂花乙便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房屋遗产继承。
法院判决:口头订立遗嘱依然有效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定理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口头遗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判决房屋归其侄子花乙所有。
律师说法:遗嘱继承何时有效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花甲作为孤寡老人,其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其侄子花乙对其很照顾,花甲将房产在病危时留给其侄子合乎常理,因其侄子花乙并非其法定继承人,因此此口头遗嘱具有遗赠性质。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本案花乙完全符合房产继承的资格,A公司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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