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附条件合同能不能解除
2013年,刘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93平米,房款130万元。并约定A房地产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达90天,除向购房者支付银行利率外,还应按照累计已付房款的8%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此后,刘某缴纳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至2016年3月,开发商仍未完成交房,经多次催告无果,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意见:开发商违约,合同予以解除
刘某解除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的解除,其不仅应支付违约金,还应依法承担赔偿金。
律师说法:附条件合同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已违反合同约定,且经刘某多次催告也未履行,故刘某解除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权利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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