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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李荟玢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3月,王某与赵某签署《商铺租赁意向协议》,约定:赵某有意承租王某万达商业街201号商铺,租金标准为12万/年,意向协议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有效,在此期间王某不得将该商铺租于他人,有效期满后赵某若因自身原因不能承租该商铺须支付该期间租金。协议签署后,王某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在协议生效期间没有将商铺出租。但协议到期后后赵某却一直不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2013年6月13日,王某以赵某没有履行双方在《商铺租赁意向协议》中约定的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赵某给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

合议庭意见:赵某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铺租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被告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判决被告给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说法: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合同分为预约和本约。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则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预约是独立契约。预约是独立的合同。预约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所约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只要本约没有订立,就是没有履行预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预约,使预约合同成为有名合同,明确了预约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的《商铺租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就是没有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就是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给付违约金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以上,是关于“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房产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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