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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委托抵押房屋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伪造委托抵押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杨某称: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屋系我于1994年3月20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屋。同年10月12日,张某从我儿子李某手中骗得我的身份证、华侨亲属证及房屋产权证。同月14日,张某又伪造我委托其代理抵押贷款的委托书,并于当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杨某以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全部抵押,贷款6万元,为期一个月。直到1995年9月25日第三人通知杨某抵押贷款一事,杨某才知道自己的房屋产权受到非法侵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抵押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我的身份证、华侨亲属证及房屋产权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房屋系杨某于1994年3月25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杨某。由于杨某已年老,其身份证、华侨亲属证及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的房产证由其儿子李某保管。1994年10月12日,张某因急需用钱,便与杨某的儿子李某私自达成用杨某的身份证、房产证及华侨亲属证向第三人办理典当贷款的有关协议。张某并于1994年10月14日私自以杨某名义写下委托书,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以杨某坐落于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屋全部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提供贷款6万元,该房的典期为一个月。杨某对此毫无所知。典期届满后,第三人于1995年9月25日函告杨某。为此,杨某以被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无效,返还办理典当手续的房产证及身份证、华侨亲属证等。张某以张某被关押在澄迈县看守所为由,未将借款偿还第三人。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张某未经杨某授权,私自书写授权委托书,以杨某的名义与典当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且又未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该合同应为无效。无效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应由张某承担。典当行审查核实不严,也负有一定责任。将房产证等有关证件交其子存放,其子李某只是对证件有保管权而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与其子之间并不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因而李某将一系列证件提供给张某进行抵押贷款的行为是无效的,在抵押贷款合同上,房产所有人一方是杨某,而张某所谓的委托书系其私自书写的,杨对此一无所知,张某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此合同的,且典当行也明知张不是房产所有人,却未向杨某核实。该合同虽进行了公证,但因所公证的合同违法,所以其公证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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