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产被查封,能否买卖
2013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王某,总房款为9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张某购房首付款35万元,此后迟迟未见张某与其联系办理备案等后续流程,此时王某才获知该商品房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经与张某沟通退还首付款事宜遭拒绝,王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合议庭意见:查封房产不得转让
判决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给王某购房款3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8万元。
律师说法:查封房产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可见,出卖人擅自将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若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张某隐瞒该信息继续出售房屋,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履行不能,因此因退还购房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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