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方装修婚房,分手时如何处分
张某与庄某为情侣,2013年,庄某在父母资助下购买商品房一套作为二人婚房,总房款63万元,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庄某名下。经协商,张某负责该房屋装修工作,前后共花费15万元。后由于双方不和最终未结婚,在房屋如何分割问题上双方异议较大。张某认为该房屋由其出钱装修有权分割房屋,庄某却以该房屋所有权仅归其一人为由不认同张某的分割方案。张某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属于庄某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分割。张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可以要求相应补偿。
律师说法:房屋产权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可见,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庄某出资购买且只登记于庄某一人名下,因此不管是从购房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庄某个人财产。
张某处于结婚目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张某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产,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张某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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