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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越权出租他人房产 是否应当认定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房管部门越权出租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座落在九江市环城路35号房屋在1949年以前系教会房产,总面积162.56平方米。1949年以后,A公司将此房交给九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1964年,九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将该房屋出租给九江市红旗电影院(原名中苏友好电影院)。1990年7月1日,九江市房地产公司为落实政府的有关宗教政策,将此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A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9]3号文件,A公司需要办理自养企业,解决教会经费困难,曾多次与被告九江市红旗电影院协商退房事宜,均未成功。1990年11月30日和1991年1月12日A公司又两次致函九江市红旗电影院,要求收回九江市环城路35号房屋,解除历史形成的转租关系,但被告不愿退房,以暂腾不出空房解决住户为由,无故拖延交房。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收回租赁关系

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九江市环城路35号房屋产权由于历史原因被九江市房管部门代管,现按国家有关落实宗教政策精神,将该房屋产权发还给A公司,A公司据此收回产权。因被告有较多空余房屋出租,有条件安排本单位职工的住房。A公司为解决自养问题,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收回该房自己使用是合法的,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越权出租房屋是否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炉灶间改建部分进行了补充调查。查明:座落在九江市环城路35号砖木结构的二层楼房,原始产权系天主堂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九江市房管部门接收代管。后出租给九江市清真饮食店。1958年九江市红旗电影院(即原中苏友好电影院)扩建放映室,为建降温房,于是将九江市清真饮食店承租的环城路35号房屋后的炉灶间拆除;建成面积为37.8平方米的降温室。1964年,九江市清真饮食店歇业,退出承租房屋。九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又将环城路35号房屋出租给九江市红旗电影院。1971年红旗电影院办理了续租手续。九江市环城路35号房屋产权原属天主堂产业,由于历史原因由九江市房管部门代管,租给九江市清真饮食店。擅自拆除清真饮食店承租的环城路35号房后炉灶间,改建为降温房,后又改建为空调房,既未经产权人同意又未向城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仅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了有关房产政策的规定。提出的空调房产权要求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九江市房管部门将环城路35号房屋及空调房一并发还给,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原租赁关系属越权形成的租赁关系。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代管期间,受托人须按照委托权限行使代管权……”。九江市房管部门越权出租房屋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要求解除与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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