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是否应当强制登记?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实质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主要是限制了预售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并因此而进一步限制了其他几项自由。虽然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法律并不禁止就同一标的物设定内容相同的多项债权,预售人享有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多个买卖合同的自由,但此时因预告登记制度,这项自由其实是丧失了,体现在这项自由上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下,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而应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另一方提供救济的途径。在商品房预售中,法律本应该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才发挥救济的作用,但预告登记制度却使法律提前介入了。
二、如何防止一房二卖?
所以出现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房屋买卖事关买受人的生存,绝非小事。保护预购人的利益,避免上交易风险, 防止在"一房二卖"情况下预购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便很重要。实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有利于保护买受人利益,减少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从原则上说由于预售登记将使买受人取得一种对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买受人也可以取得优先购买以及请求法院宣告出卖人所实施的双重买卖行为无效的权力,所以预告登记可以有效的防止出卖人一物数卖,尤其是在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出卖人极有可能一物数卖,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预告登记使期房买卖合同产生公示的效力防止出卖人房屋一物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