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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不满意可以拒付物业费吗,如何避免物业费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14374人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对物业不满意,可以拒付物业费吗?

我们曾经遇到这么一个案例,某小区业主两年前便中止交纳物业费,物业催讨不成直接将拖欠物业费业主告上法庭。这位业主表示,入住后,发现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随后他多次就此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但“从来没有任何回音或解释”。在认为没有享受应得权益的情况下,这位业主暂停交纳物业费用。后来,业主发现自家单元内开始修建无障碍通道,就去物业交费。但工作人员却告知,必须连同拖欠的物业费一起交齐,否则不予受理。而业主认为,对于“应得而未得的服务”的部分理应从物业费中扣除,“但遭到了物业公司的否决。”随即业主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区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上面的情况大家常见,暂定交纳物业费后,如何才能避免物业费纠纷的发生呢?

拒付或少交物业费必须视情况而定

首先,业主和物业是否在购房合同中对物业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标准进行具体的约定。其次,物业的服务不到位是否直接导致了业主的权益受损。物业纠纷逐渐增多,多是集中在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上。在该类纠纷中,多数业主都采用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一旦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往往因时过境迁,举不出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而败诉,或是接受调解。

因此,业主应依法维权。在发生争议时业主不能一味用拒付物业费的消极方式来对待。一是要积极沟通协商;二是要留下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比如将不达标物业设施或小区脏乱的环境拍照留存,为今后法律诉讼的举证提供必要依据。

如何避免物业费纠纷?

业主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中对物业管理和具体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条文。一般物业服务都是有级别标准的,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如果物业在今后的日常管理服务中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级别标准,业主可以依此要求物业扣除与未达标服务相对应的物业费用。

上海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业主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对物业管理和具体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条文。一般物业服务都是有级别标准的,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如果物业在今后的日常管理服务中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级别标准,业主可以依此要求物业扣除与未达标服务相对应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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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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