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6-01-27
【实施时间】 198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湖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