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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离婚时租用的公房该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离婚时租用的公房怎么办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

1、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3、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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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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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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