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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办理程序,需要哪些办理要件?

此文章帮助了67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受理部门收件,出具回执;

2、交付使用管理部门审核;

3、市、区县局负责人审批;

4、受理部门办结告知,核发许可证。

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办理要件

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可网上下载);

2、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

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住宅配套经营性商场,不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而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

7、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雨污水排放批准文件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

8、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收据或项目包干使用证明;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10、住宅门牌编号批件及附图;

11、高层住宅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2、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1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买农村房屋时需要注意,农村房屋只能在村集体成员之间买卖,非本村集体的成员购买该类房屋时,不能取得产权证书,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法院会认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买方须退回房产,作为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购买农村房屋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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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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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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