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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不予变更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002人  作者:哈尔滨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

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公房承租与纠纷的第一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的认定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二、公房承租人不予变更怎么办?

(一)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的条件有: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二)符合条件应该予以变更,不予变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对于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北京市的公房租赁问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十分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长期发展逐步形成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对于公房承租与纠纷解决,不要闭门造车,考虑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您有必要咨询相关律师,毕竟他们多年的办案经验是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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