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或危险房屋;
6、经过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7、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以定期免税;
8、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可以免税;
9、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税;
10、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可以暂免征税。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优惠对象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