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
为保证全国房屋面积测算标准的统一,同时顾及全国各地对房地产面积测算传统方法的连续性,1987 年国家测绘局颁布了《地籍测量规范》,1991 年颁布了《房产测量规范》(行业标准),2000 年,国家颁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家标准,对面积测算提出了基本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原则上保证了全国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统一。
测量前应对所测量的案件进行查阅,了解资料是否齐全,了解本案是属整幢出图,或是分层分单元分户出图,认真查阅报建图、施工图、竣工图等;若有原证,应将原证的图形、尺寸等资料记录在查丈手簿上,丈量时,实地与原证尺寸比较,及时发现错误。测量前应对测量工具进行检验,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