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范围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资金,首期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指产权或使用权接受单位)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首期维修资金。
二、商品住宅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商品住宅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主要有:
1、已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2、已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