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取得房产证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还贷过程中夫妻离婚引发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的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婚前取得产权证,而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合法凭证,是证明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最有力证据,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那还要看还贷的性质是什么?即还贷是清偿债务行为还是投资行为?如果是清偿债务,就不会产生增值,如果是一种投资行为,那就有增值的可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所取得的,而还贷是根据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贷款是借款人购买房屋,因资金不足,提供担保或将房屋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屋的贷款,双方签订《房屋贷款合同》和《房屋贷款抵押合同》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可见,房屋贷款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产生的也是债权债务关系,还贷仅是按照《房屋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而这种债务的履行并不能产生物权,也不可能产生物的增值,所以不是投资行为。而没有义务还贷的夫妻一方的共同还贷行为在性质上是代夫妻另一方偿还部分债务而已,夫妻共同还贷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关系,所以婚后参与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双方只能就共同偿还贷款的实际数额进行分割。
二、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得商品房,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夫妻离婚引发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的纠纷。
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是以登记即取得房产证为成立要件的。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可见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是以登记即取得房产证为成立要件的,未取得房产证,就不能行使物权所包含的权利。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实现房屋所有权的形式,而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房人还没有取得物权,所以该房屋不是个人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