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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承租权,离婚公房使用权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71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承租权

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释》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分以下几种情形由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5年,10年,或20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因此,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0%,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站部分,如为10%,在此类情形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因此,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根据原有的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说,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当归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二、离婚公房使用权归谁

1、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了货币,或是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是货币,或是是股票、基金等,都应当归夫妻一方享有。

3、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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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是保障房的一种,其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已购限价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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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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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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