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联系。
房地产开发的前身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城市房屋“统代建”,即需要建房的单位按国家批准的建房计划,委托由政府组织成立的“统建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结算,建设资金来自各建房单位。
随着房屋商品化、土地有偿使用等制度的推行,各地“统建办”逐步演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服务对象也逐渐通过市场进行选择,其开发建设资金除获得贷款外,主要来源于购房者预付的购房款。
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出台,扶持了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了商品房的供给,保证了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