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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二、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认购书属“预约合同”,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置业者未见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一旦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内容等来确定。

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行为,遵守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他就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价款;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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