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范房地产广告
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房地产广告的具体内容作了规范,具体为:
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即开发企业的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载明该机构的名称、预售、销售许可证编号;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的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应当在广告中加以注明;
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予以注明。
二、售楼广告有法律效力吗
楼书广告中涉及有关房屋、居住环境、作为公共分摊部分、与生活相关的设施等能够构成交易条件的事项理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形成对广告所涉及的且应当构成交易条件的内容予以排除的,则就构成对缔约方之有效的要约。在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外的对交易条件所做的陈述、承诺、说明等与合同条款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条件。不能够因为没有写入合同条款就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 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
2、 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
3、 对商品房个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4、 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
5、 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
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合同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