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房时通常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和房屋质量。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怎么办?
按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只有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一旦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而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原因,购房者很难处理这些问题。因此,我们在处理房屋主体质量纠纷时,应注意房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的要求,主要来说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经过检验,出现质量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我们应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合格,应包括房屋未经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两种情况,但这两种情况在处理原则上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对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屋,又经核验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情况,在认定及具体处理中尚有一定难度。遇到此类问题,我们可以: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二、如何处理房屋质量问题?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