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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供给情况,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920人  作者:厦门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适用房供给情况

(一)经济适用房有效供给不足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虽然是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具有福利保障色彩的政策房,但同样存在着房型偏大、总价偏高的问题;一方面仅限本地中低收入阶层购房的门槛,阻遏了外地人的步入;再一方面是市场的供应量明显低于需求。

限价房遭到弃购一方面是政府加大力度推行限价房建设,另一方面购房者似乎并不买账。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前年第一批限价房摇号配售结束后,1.4万户配售家庭中有2490户放弃了到手的选房机会,弃选率近五分之一。分析其原因:

1、是位置偏远、交通不便,

2、是选择区域受限,

3、是缺少小户型。

(二)二手房市场仍未全面启动

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活二手房市场的相关政策,但供需失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目前仍属于卖方市场,有效房源的供给量不足和次新房交易税费偏高,银行贷款紧缩等等,仍是制约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限制

(一)一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二)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厦门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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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
徐红英律师上海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多起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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