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一方多卖
卖房人“一房多卖”是指: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增长较快,双方交易房屋的整体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二者间的差价有时多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诱惑下,卖房人往往选择违约,将房屋卖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并给新购房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转移以产权登记为准,过户给第三方后,原买房人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已交纳购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选择追究卖房人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这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害。
建议:买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原证,以保证拟购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二、签居间合同时如何应对乱收中介费
中介公司只负责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卖房人违约时,中介公司仍向买房人索要高额的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单方提供格式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卖房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人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买房人一般都败诉。
建议: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