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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如何确定租金的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226条,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依照《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此期间为宽限期,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处需要注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为保护在租人的利益,常就不动产的租赁,对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40条第2项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两期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德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类似规定,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颇值我国立法借鉴。

二、如何确定租金的数额

租金的数额外负担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支付租金,应依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一部或全部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交付租金的义务自然也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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