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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期房应注意什么,如何签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61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购买二手期房应注意什么

(一)买卖合同只要办了公证就有强制执行力,就不能违约了吗?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忌惮于卖方将来一房二卖或者干脆不愿意过户,往往会选择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签订买卖合同,认为公证过的合同卖方就不能违约了,即使违约买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过户。其实这是一个大大的误解,公证(包括律师见证)不过是对合同是否违法、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第三方证明,并不能起到对合同将来履行情况产生任何约束力的作用,要违约还是要违约,避免不了。

(二)买方与谁签合同最保险?

期房买卖,通常有两种交易模式:一是买卖双方直接与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即买方直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完全退出交易,由买方取代原先卖方的地位——这是最保险的期房买卖交易模式,当然前提是开发商愿意配合;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其名为买卖合同,实质却是债权转让合同——这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交易模式。

由于期房本身的特殊性,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买方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购置期房。以下文字围绕第二种交易模式中的常见法律纠纷展开讨论。

(三)重视《债权转让通知书》

买方如果与卖方签订期房买卖合同,首先要确认卖方是否已经付清了到期该付的房款,再在合同上约定将卖方对开发商的全部权利让渡给买方,同时卖方需要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开发商,因为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实严格来说,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给付房款则是卖方的义务,这个义务在转让给买方前也是要经过权利人,即开发商的同意的,否则无效。)

(四)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卖

由于二手期房买卖不能办理预告登记,为了防止卖方在与买方签完合同后,又将房子卖给他人,导致买方的置业期望落空,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卖方将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票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保管。——此举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

(五)卖方到时不卖了,买方怎么办?

如果卖方在拿到小产证后反悔了,不卖了,这个时候买方怎么办?除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金外,还有其他保障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除了要求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卖方继续把房子交易过户给买方,因为继续履行同样是一项重要的违约责任,它和违约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主张。

(六)税费承担需要及早了解

按照期房买卖的通常交易流程,开发商先将房子过户给卖方,卖家再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在这个环节中,房子交易了两次,契税也就要征收两次(卖方和买方各缴一次),营业税要征收一次(卖方缴)。买卖双方如果对税费承担没有事先约定,极易在此环节产生纠纷。如果约定税费都由买方承担,卖方只要一个到手价,那么买方一定要做好比买一般二手房缴纳较多税费的思想准备。

总之,虽然说二手期房买卖的行为并不被法律禁止,市场上也多有成功操作的案例,但毕竟少了预告登记这个物权保障环节,卖方毁约的现实风险还是不容忽视的,再怎样精心布置的交易方式,也难免挂万漏一。所以,笔者建议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多与开发商沟通,多关注开发商的交易进程,一旦得知卖方已经取得小产证的消息,及时催促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发现卖方有怠于履行的迹象,及时向法院起诉,并要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只有在事前策划和事后救济中都做到妥善设计,买方才能最终实现收房过户的目的。

二、如何签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一)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二)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以致对售房者的违约)

(四)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和估值)

(五)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六)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依照操作管理,买卖双方大多会约定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以钥匙的交接为标志)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七)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八)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合同自附加条件成就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合同自附加期限到来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必须经过公证,否则合同不生效。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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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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