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想替人咨询一下,我朋友的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里莫名其妙丢了,去查阅了车辆登记本,没有发现该车的出入记录,我朋友认为,都给物业交了物业费,物业应该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之前跟物业交涉,物业说自己没有责任,请问律师,物业管理公司有保管义务,是否该承担责任?谢谢!
您好,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标的物是否转移给对方保管是关键。
您所说的,没有查阅到车辆的登记证明,没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保管。
因此,保管合同不成立,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您说的交了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尽管理义务的说话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