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经朋友介绍买了一套房,与卖房的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说好不久去做房屋过户,我多个心眼,进行了房屋登记预告,不幸的是,卖房的人又将这房子抵押了出去,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房子到底是属于谁的?卖房的人是否构成侵权了?
您好,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房子是应该属于您的,卖房人的抵押权对您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原房主将房子再次出售或是租赁出去,而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针对您的情况,您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所以后来所设定的抵押权对您来说是没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