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在滨湖区买了一处精装修商品房,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没有对商品房的装修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现在已经交付入住。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质量粗糙,地板缝隙变大,木门关不上,装修用的材料如地板、木门等也不像当初样板房的用料,找开发商协调几次,一直推脱。我现在能不能要求退房?如果不能退房我该怎么维权?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首先商品房具有以下情形购房者要求退房,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有资质的质量鉴定部门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
(二)房屋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如房屋防水工程严重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能达到防水效果等等。
但这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购房者才能要求退房,并且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还需经有关部门鉴定。
要看您所认为的问题是不是上面说的情形,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您可以要求退房。
但如果经检测您的问题只是普通质量问题或者达不到精装修的标准而想要退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首先看看您与开发商的精装房买卖合同中对采用的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等有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开发商如果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当初的约定,您可以依照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装修材料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既然当初有样板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但这需要您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使用材料及房屋质量不一致。
如果能证明确实与样板房使用材料及房屋质量不一致,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更换材料,并赔偿损失;如果不能更换或者更换成本巨大的,则可要求其赔偿使用材料与样板房使用材料之间的差价,以及其他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