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我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于今年1月底交房,如逾期60日未交房,买方有权退房,开发商按合同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至今,开发商没有交房。开发商说,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暴雨,致使无法按工程进度施工,应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此,可以延期交房。请问开发商的说法正确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延期交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开发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必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才可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开发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条款来免责。
其次,开发商常常对“不可抗力”作扩大解释,比如将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气热、甚至高考期间禁止施工这些作为不可抗力来狡辩。
这里提醒购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现象,如果没有形成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
而高考亦是每年都举行的,这些事件均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这样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天气因素对施工进度的确会造成影响,但暴雨均为正常的天气现象,是可以预见的。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的气象记录,合理预计工期,来避免迟延交付房屋。
因此,暴雨导致延期交房的说法不成立,开发商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