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我在铁岭浅水湾1号贷款买的房子,首付30% 近7万元,合同上约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到现在6月份了还没有交房,期间我也问过售楼处,说要到2009年8月末才能交房,因为是期房贷款也没办理,我能要求开发商退房吗?这期间我一直在租房住,我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租金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延期交房的问题。
首先可以回答您,能不能退房要看您的购房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话,要看您有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催告后三个月不能交房您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您损失,没有催告的话一年后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您损失。
延期交房在房产交易中非常常见,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怎么赔偿的问题也要看合同的约定。
如果预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也就是说您这段期间的租金可以主张违约金来补偿。
另外,还要看开发商是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约定的可以免责的事项出现延期交房,如果是就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出现这些事由开发商需要书面通知购房者,没有书面通知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