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在先,我们(买受人)已起诉,法院已开庭但未判决。而此时开发商书面通知我们交房,但要我们答应放弃(或减少)索赔才肯让我们办理交房手续。请问如果我们不接受开放商的条件,此时应该怎么办?此时如果我们没办理交房手续,不交房的违约责任算我们的吗?我们应该怎样才能让开发商承担这个(因他们强加条件而不能交房)责任? 还有,原合同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日赔不少于万分之二的购房款。而若买受人(我们)延期收房,日付购房款的千分之三为房屋代管费。请问这样不对等的规定在法律上怎么判定?能判“日付购房款的千分之三判代管费”为不合理条款不给予执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