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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按照住宅出售,可以请求退房吗?

咨询时间: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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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是2007年购买了商住两用房,合同约定2009年9月31号交房。现在发现是商用房。买房时我提交了贷款资料,约定首付30%,贷款期限为20年,但现在开发商称,因国家政策改变,要求增加首付为50%,贷款期限改为10年。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该怎么做呢?

魏国鹏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商业房退房的相关问题。

首先,房屋性质或为商业,或为住宅,不可能兼具二种性质,商住两用房是模棱两可的促销措辞。

从贷款额度看,开发商是将商业房作为住宅对外出售,二者区别表现在:

1、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者相比,商业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较短,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尚不明确。

2、贷款额度与利息。

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一般要求首付款为总房款的20%-30%,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商业贷款,则要求首付款为总房款的50%,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且不能享受住房贷款的利率优惠。

3、居住成本。

以水电为例,住宅的电水费执行民用收费标准,而商用房的水电费则执行工业收费标准,比民用标准高出30%左右。

4、居住环境。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商业房为经营用途,业主可以开办公司,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宁。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开发商要求变更贷款额度,买受人可以拒绝,由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买卖合同。

如果开发商隐瞒或者虚构房屋性质,买受人也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55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具体问题您可以打电话详细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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