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0月12日在赤壁市永邦交纳20000元钱,并签下了一个购房认购书,当天回家才发现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双方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乙方已阅悉且无异议,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定金为总房款的一部分,在乙方签定本认购书的2012.11.12日内,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乙方超过上述期限认为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