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8月购房,交首付款,期间配合银行办理贷款,换过三家银行,最终2012年5月办理下来房贷,2012年11月交房,现在马上交房了,开发商说要我交违约金,我看了下合同,确实有“5.1 逾期30天以外,收取违约金万分之一”,“附件4:如买方人逾期交付尾款,按照合同5.1标准执行”,我与开发商辩解,开发商给我解释说,逾期就定在2012年5月份(5月份前办理下来就无违约金),我认为该合同不成立,没有说明逾期时间点。 请问,1、开发商如果以我不交违约金为由,不给我交钥匙,那么我可以起诉吗?2、如果交钥匙后,开发商走法律程序,要我违约金,我胜算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