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师,您好:我朋友租了个门面房开发廊,他与房东的协议第6条规定:“乙方租赁期间必须守法经营,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转租他人”。第七条规定:“租期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在此租期内,甲乙双方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但是前几天房东突然找上门来说,房子要重新修建,要我朋友年底搬走。请问房东这是否违约??因为第六条明确说明:“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转租他人”。 如果房东确实是因为要重建房屋,那没话可说。如果他收房后再高价租给别人,那是不是他违约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