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异时,房子留给儿子,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我私下把房子卖给房产局一位职工,当时利用他的便利拿出表格,先骗取前夫签字盖手印,然后在前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办理了各种手续,把房子以很低的价卖给了他.请问,我们这样做合法吗? 请问最好的处理办法?房子还能要回吗?